淺談我國輕型運動飛機的發展

提供者:  來源:河北天啟通宇航空器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國DTA航空,天啟通宇航空,JRO自轉旋翼機,COMBO(亢保)動力三角翼,旅行者動力三角翼   時間:2022-03-07  

淺談我國輕型運動飛機的發展:

在2004年, FAA推出了輕型運動飛機類別和運動飛行員執照的監管法規,被稱為“航空界50年來最大的變化”。新法規在航空器設計、生產和運行中采取新的適航管理政策,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允許輕型運動航空器進行航空運動、個人娛樂和飛行培訓的飛行活動,為航空制造、運營、消費創造了全新的“切入點”。我國民航局在上世紀90年代以初級類航空器的相關適航管理要求,對小鷹100等輕型飛機進行了型號合格審定并頒發型號設計批準書,在2009年對德國Flight Design公司的CTLS輕型運動飛機頒發型號設計批準書。經過近10余年的發展,國內輕型運動飛機市場呈現出迅猛發展的態勢,尤其是以湖南山河、遼寧銳翔等為代表的民族企業借助輕型運動類飛機發展的東風迅速壯大,已經成為我國通用航空制造領域杰出的代表。

1 輕型運動航空器的基本概念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4)中根據通航發展需要,增加了輕型運動類航空器新的航空器類別,并相應在特殊適航證中增加“輕型運動類特殊適航證”。此外《輕型運動航空器適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15-25R1)中也對輕型運動類航空器進行了清晰明確的定義。為更好促進通用航空發展、創造良好的通用航空發展環境,體現航空產品設計、生產、運營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民航局在2019年9號文《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和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正式文件落地!民航局適航司正式印發《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和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中規定輕型運動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輕型運動飛機(固定翼)、滑翔機、自轉旋翼機、輕型運動直升機或者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1、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下列條件之一:
(1)700公斤(1540磅)的不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 
(3)750公斤(1650磅)的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
2、輕型運動直升機,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90節校正空速。除輕型運動直升機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120節校正空速。
3、對于無動力滑翔機,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過120節校正空速。
4、在最大審定起飛重量和最臨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裝置的條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VS1)不超過49節校正空速。
5、包括飛行員在內的最大座位數不超過2座。
6、如果具有座艙,座艙為非增壓座艙。
7、對于動力航空器,發動機為電動發動機或單臺活塞式發動機。
8、對于除動力滑翔機外的動力航空器,螺旋槳為定距螺旋槳或者地面可調槳距螺旋槳。
9、對于動力滑翔機,螺旋槳為定距螺旋槳或者可順槳的螺旋槳。
10、對于自轉旋翼機,旋翼系統為定距、半鉸接、蹺蹺板式、兩片槳葉旋翼系統。
11、對于除滑翔機或者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裝有固定起落架。
12、對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如裝有起落架,起落架為固定或可收放起落架;對于此類航空器,底部結構也可為船體結構或軟式浮筒。
13、對于滑翔機,裝有固定或可收放起落架。

2 輕型運動航空器的局方管理要求

輕型運動航空器應滿足CCAR-21中適用于限用類航空器的相關要求。其中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按《輕型運動航空器型號設計批準審定程序》(AP-21-AA-2015-37R1)相關規定執行;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審定分別按CCAR-21中生產批準系統規定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規定執行,并可參考《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AP-21-AA-2019-32)相關適用規定(政策 | 民航局印發《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惠及輕型飛機、輕型運動類、載人自由氣球等,10月31日已生效!;政策 | 已正式生效!民航局印發新版《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與《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互為補充(附全文))。此外,局方還專門下發了輕型運動航空器適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15-25R1)用于輕型運動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審定、生產許可審定以及適航審定的相關適航管理政策的說明和指引。簡言之:輕型運動航空器設計批準后頒發型號合格證、生產批準后頒發生產許可證、適航批準后頒發輕型運動類特殊適航證。

3  我國輕型運動飛機的現狀概述

由于輕型運動航空器包括輕型運動飛機(固定翼)、滑翔機、自轉旋翼機、輕型運動直升機等多種構型的航空器,縱觀國內外通用航空產業的發展,輕型運動航空器中輕型運動飛機(固定翼)表現尤為突出,發展迅猛,故本文主要以輕型運動類飛機進行闡述。

從2000年以后,國外和國內輕型運動航空器廠家陸續進行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與生產許可審定工作,尤其是近10年隨著國內通用航空產業利好政策的逐步釋放,民航局“放管服”改革舉措的落實,現在呈現出自主品牌與國外品牌并行發展,各主流機型國內生產取證的態勢。其中山河科技、卓爾航空、威翔航空、中德飛機、中捷航空、佳寶等廠家陸續在國內推出SA60L、JA-600、CTLS、C42、Shark、J160等機型,以其性價比高、切入門檻低、保障難度小、作業靈活強等特點,迅速占領航空運動、私用娛樂、空中體驗、私照培訓等市場,輕型運動飛機已成為我國通用航空產業發展一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4  輕型運動飛機的發展機遇與展望

4.1、隨著局方“放管服”政策的逐步落地,輕型運動飛機在體育運動、私人飛行和執照培訓等多方向發展。民航局自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對于輕型運動航空器用于執照培訓提供了依據,并且大大放寬了運動駕駛員執照的門檻(最全收藏 |改革力度空前、政策福利滿滿:交通部發布《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等11部重要民航法規的修改決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比如:只要有有效的汽車駕駛證就視同有體檢合格證;理論要學但不需要參加民航統一組織的理論考試;明確運動駕駛員執照向私用駕駛員執照轉換的訓練內容和方法;明確運動駕駛員執照飛行員取酬、載客、考飛行教員的相關要求。規則的相關規定直接提高了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含金量,也間接刺激了輕型運動飛機保有量的迅猛提升。截至今日,用輕型運動飛機可進行私照培訓以及取酬作業仍是很多通航新人敢于踏入行業的主要動機。此外,隨著民航局放管服政策的進一步推進,從業人員相信會有更多的利好政策惠及輕型運動飛機整個產業鏈條。
 
4.2、輕型運動飛機700公斤(不用于水上運行)和750公斤(用于水上運行)的最大起飛重量限制條件,通過無人化改裝后其實用商載將突破上百公斤,隨著電子信息技術微型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快速發展,輕型運動飛機憑借成熟的平臺優勢,逐步成為科研院所、高校、創新單位等機構進行科學實驗、無人改裝、驗證飛行的有效載體,而國內有實力廠家也已在此領域進行有效探索與推廣。

4.3、輕型運動飛機作為局方進行整機適航(除發動機、螺旋槳外)管理的航空器,其切入航空制造業相對門檻較低,是致力于投身飛機制造業單位積累經驗、鍛煉隊伍、建設能力、熟悉供應鏈,建立設計保證體系和質量系統的有效途徑,也為后續向正常類航空器研發制造奠定基礎。

4.4、根據CCAR-21規定輕型運動飛機適用于限用類航空器的相關要求,并需取得輕型運動類特殊適航證,但不得從事商業性載客運行,并且應當在局方規定的限制條件下進行飛行。而限用類航空器的專門作業包括:農業(噴灑藥劑和播種等)、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航測(攝影、測繪、石油及礦藏勘探等)、巡查(管道、電力線和水渠的巡查等)、天氣控制(人工降雨等)、空中廣告和局方規定的任何其他用途,此為輕型運動飛機頂層的作業范圍監管要求。而如輕型運動飛機廠家在具備獨立研發設計和制造能力的前體下,在證后管理中,可通過型號設計更改的方式,用專門作業型號譜系拓展推出專門作業機型,不失為一種拓展輕型運動飛機作業領域的一種方式。

4.5局方對輕型運動航空器的定義逐步明確,在《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4)、《輕型運動航空器適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15-25R1)和《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和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中,除對最大起飛重量和飛行速度限定進行調整外,首次提出輕型運動直升機概念并發布技術標準,此外在航空器動力中增加電動發動機,局方政策引導的意圖已非常明確,有技術儲備和研發實力的單位可以在這兩個方向在輕型運動航空器領域進行突破。

4.6 現在國內進行輕型運動飛機生產制造的廠家有數十家,由于入門門檻低,主要參數指標具有清晰限定,在發動機選型、航電設備選取中存在大量同質化,因此市場競爭比23部飛機更加激烈。作為生產廠家需要在產品性價比、質量管控與售后維修上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形成品牌優勢,拉升競爭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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